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28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2019年案外人李某分包某建设工程木工项目,李某雇佣于某波负责木工项目现场管理(包括案外人段某辉在内工人共计19人)。2019年8月30日,于某波给李某峰出具借条一枚,约定于某波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峰借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1日,利率为每月2%,2019年11月2日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按中国某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借条下方载明实付款。同日,李某峰(杨某华帐户)通过网上银行三次转给段某辉钱款。后于某波在代领人段某辉签字的某工程2019年8月木工班组工资表上签字。于某波在借条中承诺的还款时间已过,但一直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峰将其诉至法院。
法官介绍,于某波给李某峰出具借条,说明双方关于借款已达成合意。同时,于某波与段某辉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于某波亦在工资表上签字,李某峰将借款通过银行转给了段某辉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指示交付,故于某波向李某峰实际借款的事实,该院予以认定,于某波应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利息,于某波应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李某峰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4倍,即15.20%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该院作出如下判决:于某波给付李某峰借款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20%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