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30日电 (谭伟旗 朱延旭)近期,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
据悉,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大兴沟林业局职工郭某某的名义承包了位于大兴沟林业局周仁沟林场辖区内的人工红松果林后,孙某某与藏某某(已死亡)对该红松果林进行实地考察,发现红松果林内阔叶林木过多,影响红松果林的生长,于是孙某某与臧某某经过商议决定毁坏该阔叶林木。
2017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臧某某独自前往红松果林,使用斧、砍刀类工具对红松果林旁的阔叶林木树皮表面进行360度环割;2017年8月份,孙某某见效果不够“明显”,便独自前往红松果林,采取在阔叶林木上用钉子给树打孔灌农药的方式,致使其承包的红松果林内阔叶林木被毁坏死亡。
该院认为,案件中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毁坏国有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致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及鉴定费用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人能够积极缴纳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该院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修复生态综合费用及司法鉴定费用。
法官提醒,在林区从事生产作业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并加强关于珍稀物种的鉴别知识。守护林区物种多样性,是提升生态环境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护家园的绿水青山。如若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或者一己私利,毁坏、伤害了这些动植物,破坏了自然资源的同时,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