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30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2020年2月,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德惠市某种子经销处赊购种子价款为14223元,承诺2020年5月1日前给付,并出具《预订单》一份。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欠款,故诉至法院。
该院认为,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其次,被告未能据证明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中所涉欠款为本案的货款,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法律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应予支持
故该院判决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422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