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吉林网3月6日电 长春个别超市散装食品小包装保质期与标签严重不符,一超市员工揭露内幕——
超市的散装食品琳琅满目,留连其中不免让人难抑采购欲。但很少受人关注的是,在超市将散装食品进行二次包装的简易包装袋上,有的则只有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人们误以为包装日期就是它们的生产日期。近日记者在长春踏访时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大的猫腻,同时,也反映出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隐患。
记者观察
包装保质期与标签不符
在朝阳区一家大型超市内,记者看到一种名为“胃乐蜜杏”的小食品,其自有小包装上的保质期为10个月,而其产品货架标签则显示为“保质期6个月”,另一种名为“无花味果”的小食品,小包装上印制着“生产日期见合格证”,该产品的货架标签则印着“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看不清楚。
在长春市永春批发附近的大型超市内,记者看到散装食品的二次包装袋上只有包装日期和保质期,而货架标签上生产日期一栏都是用红色的章印盖上去,日期显示有的是当天的,有的是近期的。这里包装保质期与标签不符的现象更为严重。记者发现其中一种带小包装的豆干制品本身印制有生产日期是“2007年11月7日,保质期9个月”,但与该产品相对应的货架标签上却注明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在另一种奶油杏肉产品上,也印着保质期为“8个月”,但该产品的货架标签上却显示保质期为“12个月”。超市中的理货员对此现象不置可否。一种商品两样保质期,消费者到底该相信哪一个?这样的食品怎么能让人放心购买?
包装日期充当生产日期
同样在上面所述大型超市中,发现散装食品区的二次包装上的不粘胶贴也只有包装日期,一种金丝枣干食品上的包装日期打印着“2008年2月22日”,保质期为“2008年5月23日”,但是在产品货架上的标签则显示产品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16日”,保质期为“6个月”。
记者拿着产品问促销人员:“为什么不标注食品原有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促销员表示:“我也不知道,都是成箱来的,保质期是机打标签时就有的。吃不好你可以来找,超市会负责任的。放心吧,我们进货时都经过验收,产品肯定没问题。”记者要求看一看产品的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促销员表示都在库房里,没法找出来。
记者买下一袋枣干品尝,发现既不酥也不脆,而且还有些受潮了,根本咬不动。消费者既然看不到生产日期,食用期限就只能以包装日期为准,这样的食品吃起来能放心吗?
混着卖难辨新货和旧货
另外,记者还发现,一些超市里推出的自行加工的糕点类食品中,旧货还没有完全卖空,新货就已经混入进来。在一家超市,记者看到该超市的自制糕点产品的标签上统一盖着红色的戳印,显示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1日”,保质期为“2008年3月5日”,每种产品都没有完全卖完,但是,记者却正巧看到一名理货员将新开封的油茶面和桃酥倒入食品玻璃容器中,与剩下的产品混在了一起,不知情的消费者根本无法分辨哪部分是旧货,哪部分是新货。很显然,如果旧货不能及时卖完,就混进新货,那么旧货过了保质期都没人知道。这样消费者很可能会买到过期食品,卫生安全谁来保障?
速冻食品裸放易被污染
在部分超市即食散装食品区,有的粘贴了“即食食品有专人为您服务,请勿自取”等提示语,但是,在一些超市的速冻食品、熟食制品区还是能看到散装食品裸放的情况。
某超市一种速冻豌豆玉米粒在散着卖,消费者自行装袋称重,有些不文明的消费者在里面挑挑拣拣,还把不用的包装袋留在了里面。旁边既无人看管,也没有“散装食品请勿用手抓”等提示标语,二次污染、交叉污染等现象十分严重。
揭露内幕
标签可随意抽取更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超市内部工作人员向记者揭示了内幕:“这些散装食品的供货商与超市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供货商手中都准备有一种可以随意转动日期的食品生产日期专用印章,超市一有需要时即会通知供货商来给食品盖章,到时候,生产日期就随便报了,超市说盖哪一天的,供货商就盖哪天的,有的供货商为了方便起见,干脆把章印留在超市理货员或促销员的手里,可随时取用。因为货架标签是可以随便打印和更换的。”记者发现,有的超市产品货架上的标签是用三面封口一面开口的塑料袋粘贴上去的,里面的标签的确可随意抽取更换,上面印有厂名、厂址、配料、保质期等,只要把生产日期一栏留空,等待盖章即可。
易给过期食品开绿灯
该人士还透露,这种标签很容易给过期食品开绿灯,“有的食品可能在进货时就已经是过期的了。有的超市只要将过期的食品更改一下生产日期,就可以照常上架销售,只要吃不坏人,消费者是不可能知道的,还是会一如既往地选购。更改过期食品,纯属利益驱动,很多内行人都知道的这种做法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本报记者张伟伟
对号入座
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悖
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诸如“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合格证”这类的标注方法并不规范,生产日期不能等同于包装日期。
而在2006年12月8日,商务部针对终端出售商(超市)出台了《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对于散装食品,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先进先出,并明确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此外,超市自制的生鲜产品,如可以直接烹调的配菜、熟食卤味等保质期不得超过当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在经营场所内就地以捣碎、染色等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不得退货或者换货。
(来源:新文化报)